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判
-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 驳回合同无效诉讼请求,是否意味着合同有效?
- 对方未起诉解约,法院可以直接判吗?
- 【以案说法】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法院就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制成调解书(也可以自己制作,留一份法院存档),而不能制做判决书。 否则,法院就会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合同无效诉讼请求,是否意味着合同有效?
是的。驳回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意味着合同不存在导致无效的事实和法定理由,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事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导致无效的法定事由,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确认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那么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对方未起诉解约,法院可以直接判吗?
民事诉讼法院是遵循不诉不理的原则,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也是按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法院的审理判决通常是不会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合同更是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在对方不起诉,或者虽然起诉了但是诉讼请求不包含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合同解除。除非合同签订时,或者在履行的过程中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比如签订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情形。
【以案说法】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目前针对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如下的规定:
-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何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那么很显然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点应当从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凭证时开始计算,但是如此并不利于债权人主张其合法权益;而且如果将本应由买受人履行的货款义务的时间节点作为其对抗出卖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并不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所以我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节点应当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如果买受人明确表示拒绝的,那么诉讼时效应当从拒绝当日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签订合同时均未约定付款期限,一种是事后也未经结算的;一种是虽经结算,但是仍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按现行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经结算的,按照民间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 ,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
2.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仍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买受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总之,债权人要掌握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权利受侵害时,应及时起诉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