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权的区别有哪些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法院受理的案件,实际并不享有管辖权的情况,此时根据规定就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里也需要注意,移送案件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要是认为有管辖权即可,并不要求真的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权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的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移送管辖无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的转移指的是一个法院将本来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的审判权转移给另一个法院。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法院不再审理该案件,而被转移的法院将接管该案件。
移送管辖则是指一个法院认为自己不适合审理该案件,将该案件的审判权移送给另一个法院。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法院并没有失去管辖权,但是它主动将该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
1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是两种不同的程序。
2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一审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移送管辖是指一审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但不适宜在本院审理,将案件移送到另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3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都是保证司法审判公正、有效的重要程序,对于确立合适的管辖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审判体系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指的是:
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将案件的处理权力及审判程序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必须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管辖权转移的情况通常是由于原审法院认为自己无法审理该案,或者案件所在地发生了变化等原因。
移送管辖:
则是指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审判程序的需要或者经过初步审查发现该案件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的情况通常是因为案件的管辖权确实应该属于其他关联的法院。
总结来说,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在于,管辖权转移是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主动申请将案件移交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是由法院自行决定将案件移交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发起机关不同,导致实际操作中的程序和要求不同,但都是为了保证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得到正确执行,起到了更好的刑事司法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