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带走客户名单,原公司能依据商业秘密保护索赔吗?
2025-01-11 09: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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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新的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是违法行为,如果和员工签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离职后,利用在原公司掌握的客户资料等资源,将客户带走至新公司,这被视为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员工辞职后,通过在原用人单位掌握的客户资料等资源,将客户带至新用人单位的,属于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工离职后带走原公司的客户并完成交易,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违法,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客户信息通常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如果员工与原公司签订了包含保密条款的合同,如《保密协议》,那么这些客户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
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
法律主观,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信息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