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什么
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就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放弃、变更、补充诉讼请求和事实的权利,由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事实的权利,民事案件的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由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辩论、质证的权利,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作出说明的权利;
4、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可委托1—2人);
5、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申请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6、民事案件当事人又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权利,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权利;
9、当事人有权对本院工作的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有向本院纪检或督察室举报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代理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应遵守职业道德,正确行使诉讼代理权;
5、申请执行人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吗?
这里提到的放弃诉讼权力,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原告在起诉后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撤诉,必须是在判决之前向法院提出,如果已经判决,是无法提出撤诉的。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判决前提出撤诉,法院是否会批准其撤诉请求,无法估计。需要法院根据案情的发展做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放弃为自己答辩,或者拒绝出庭。但是,当事人应该明确,如果其作为被告拒绝出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开庭时,陪审员有没有发问当事人的权利?
在中国大陆民事诉讼中,陪审员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向当事人提问,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陪审员可以在庭审中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问,但不得阻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陈述、辩论权利。”因此,陪审员的发问权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其解释如下:公证证据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一起均属于在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实。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其他五种事实,只有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才能推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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