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种类说明:
指定管辖是什么的移转?
指定管辖是审查调查权的移转。在实践中,指定管辖应统筹考量、全面把握,不能滥用乱用,慎用隔级指定。指定管辖是一般管辖制度的补充、变通和延伸,应当是少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管辖只是将案件的审查调查权指定给另一纪检监察机关,而不是处置权。
指定办理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按照案件管辖规定,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受理,如果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更有利于侦办,可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一个案件,因为案发地存在争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要求一个公安机关受理案件。
如果案件牵涉到当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受理,可能存在不不公的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会指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立案也就是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没有立案的,指定属地公安机关立案,而指定管辖则是由另外的公安机关来办理不属于自己辖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