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共有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共有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家庭共有房屋如何分割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方法通常有三种,直接分割、房屋作价补偿和房屋变价分割,直接分割房屋是指将房屋分成若干部分,每个按份共有人分别拥有一部分或者一间房,如果房屋无法分割,可以通过房屋作价补偿的方式,即一方独自拥有房屋,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所有权份额进行价款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对房产享受平等的所有权,因此,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应以权利平等为出发点,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如果共有人之间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协商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离婚后房产纠纷的司法实践案例孟女士在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后发现祁先生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孟女士认为其有权分割这部分房产,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或由祁先生给付孟女士人民币150万元。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婚前房子房产证加名有没有用?在民间有这样的说法,“一方婚前全款买的房,房产证上就算是加上配偶的名字,离婚时也全归出钱一方,产权登记加名没有用”,事实上法律上的认定并非如此,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2020年的司法案例,后经《杭州日报》报道后在近期引发热议。
其中,他处理过的案例包括刘某与谢某的离婚后房产纠纷,周某与北京市婚介服务中心的婚介合同纠纷,聂光元的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案,以及郝某与仁和医院的医患损害赔偿案等,在陈某与肖某的拆迁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纠纷和林某与刘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中,他也表现出色。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共有人vs善意第三人谁能取得房产。善意第三人是否取得所有权,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第三人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房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依法享有房屋。
关于善意第三人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如果从无处分权人处购得不动产,产权人是有权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却可以对抗产权人而不必返还房屋,那么什么情况是属于法律所指的特别要件呢?受让方受让时为善意。
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特指物上第三人,如动产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权利之间存在直接的竞存关系,由于抵押权的物权性质使其优先于债权,因此通常不会发生对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