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2025-01-19 08: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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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对其责任的归则主要有三个原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若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付他人管理,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导致损害。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