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孩子强制执行结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裁定。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探视权得到切实保障,配合申请执行人完成了探视孩子的行为。
终结执行也是可能的结案方式之一。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结案方式会因具体情况而异。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探视孩子强制执行的结案方式主要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等。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出现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应当恢复探望。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出现阻碍或干扰的情况。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此外,被执行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解决了探视问题,导致无法继续执行,例如,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也可能导致终结执行。让申请执行人顺利地见到了孩子,案件就可以被认定为执行完毕。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执行完毕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结案方式。且该协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探视孩子强制执行的结案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那么案件就可以终结执行。或者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新的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放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被执行人按照判决或裁定的要求。
在探视孩子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孩子患病严重无法进行探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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