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物侵权纠纷”,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责任如何划分?
2025-01-16 08: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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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导致损害,将与管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若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付他人管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所以,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若有过错,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非法占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