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请求权人的范围
婚姻当事人自身当然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其近亲属有责任保护他们免受不适当婚姻的影响。危害后代健康,近亲属有权对此进行干预。对合法婚姻关系造成极大伤害,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利也有责任对此进行监督和纠正。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三是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未成年人在身心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这其中包括:
一是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婚姻的真实情况最为了解,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明确无效婚姻请求权人的范围,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请求权人的范围包括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他们作为婚姻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重婚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法律上。
利害关系人也享有一定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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