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刑事合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合规不起诉案例探析
无论是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多省份推广,还是《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亦或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成立,都预示着一个明显的信号—— 企业刑事合规已成为构建企业合规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下面就一起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案例探析。
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3年6月10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受丽水A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委托,浙江B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对A公司*园房地产相关项目开展造价结算审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B公司董事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某约定,在*园景观工程造价审计中为A公司出具阴阳两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在*园景观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童某某、温某某在张某某等人指使下,违背客观、公正、独立审计原则,出具了三份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2017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童某某、温某某按照约定,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之信咨询YQ[2015]023号),审定造价为人民币4106,6036万元,与虚假的《*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4106,6036万元相一致,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童某某、温某某在未进行严格必要现场勘查,且明知送审材料综合单价虚高、合同无下浮率、重复申报工程量等大量异常的情况下,向A公司出具了与真实造价严重不符的两份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之信咨询YQ[2015]023-1、2号),审定沈向东、徐建锋承建的*园景观工程项目造价分别为人民币1834,8214万元、1930,2589万元,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之信咨询YQ[2015]022-11),审定沈向东承建的《*园室外排水补充合同》部分景观工程项目造价为人民币470,7065万元,经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A公司*园景观工程造价为3008,6588万元,其中沈向东、徐建锋承建项目造价分别为1670,0274万元、1338,6314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3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A公司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1年8月25日,B公司启动企业合规建设工作,在合规建设监督组的监督下,于2021年12月20日完成了合规建设工作,并通过监督考察,已符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要求。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最终检察院认为,浙江A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工程造价审计文件,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