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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继承人如何照顾?民法规定?

2025-01-31 09:35:20 0人已围观

遗产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继承人如何照顾?民法规定?

遗产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继承人如何照顾?民法规定?对遗产继承问题可以提出的问题

民法典1130条遗产继承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配偶子女继承权分配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同级继承人遗产份额应均等,若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时可适当多分,《民法典》第1130条明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法》将会失去法律效力,当然了,《民法典》关于继承方面的规定会产生法律效力,关于继承份额分配方面的规定是在1130条当中,同一双位的继承人在继承的时候放个一般是均等的,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不均等。

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其应得遗产份额应当有所增加,相反,那些未尽到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可能被剥夺或减少其应得份额,继承人之间若协商一致,也可以选择不等额分割遗产,《民法典》第1130条指出,通常应保持均等,但考虑到特殊困难和扶养义务等因素,分配时应有所倾斜。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子女生活困难,法院该怎么处理

但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我们国家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对于继承人员丧失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也是不能够代位继承的,如果说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可以适当的分给巨差。

父母去世,没有立遗嘱,一般是平分,但是有赡养能力不尽或者少尽赡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法律分析父母死了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方式继承遗产,其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则上各个继承人都应当均等的分割遗产。

继承法对残疾人的有关规定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残疾人属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分析,遗产继承法并没的规定,残疾人可以多分遗产,遗产的分配首先尊崇被继承人遗嘱,其次继承人之间平分,若继承人中有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被继承人必须给其留一部分遗产维持生活,这是强制性的,还有就是,可以和其他继承人协商以求多分一些。

残疾人是有继承权的,并且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还应予以照顾,如果有遗嘱的话,需要按照遗嘱来进行继承,【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