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在线答疑 >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如何行使?「连带承担债务 追偿权纠纷」

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如何行使?「连带承担债务 追偿权纠纷」

2025-02-10 09:17:32 0人已围观

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如何行使?「连带承担债务 追偿权纠纷」

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如何行使?连带承担债务 追偿权纠纷

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有何规定。

所谓连带债务,就是说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多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人之间再行分配责任,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时而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网友咨询,关于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有何规定?律师解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

债务人在债务人内部按份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之债只是对外部的,即相对于债权人方当事人的。

求偿权和将来求偿权

法律分析,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法律分析,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将来求偿权是指对债务人享有的非现实的、将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

同时对于已经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或者未偿还的债务,可以分别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以及将来求偿权,来进行债权申报,综上所述,法院已判决但主债务人破产严重,可以执行担保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人是连带责任关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只申请执行担保人。

连带债务人能否求偿

在对于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连带债务人之一即使是对债权人进行了全部清偿,也不过是清偿自己的债务而已,可是在对于其他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上,则各有负担部分,传统民法认为,当清偿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共同免责时,可请求其他债务人各按其负担部分而共同分担。

所谓连带债务。

按照主次区分的连带责任制度中,在履行了超过个人所应负担之债务后,此人有权向其余联带责任者求偿,在这之前,须明确各人所负担之份额,如法律或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依照规定,若无规定或者规定模糊,则依据责任轻重而定,如果无法判断责任之大小,则由两人平均分担。

律师解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

国家法律明定,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未到期限者未能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期限情况时,债权方既可要求债务方履行义务,亦可向保证人求偿其担保责任范围以内的部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