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花在 “宠爱有家” 宠物店担任宠物美容师多年,掌握核心美容技术,与宠物店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方圆 5 公里内从事同类业务,宠物店每月支付 1000 元补偿金。阿花离职后,因补偿金迟迟不到位,生活困难,在距离原店 3 公里处开了家小型宠物美容工作室。宠物店发现后起诉阿花违约。根据民法,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阿花需证明未收到补偿金,可反诉宠物店支付拖欠补偿金,宠物店若无法举证已支付,法院会支持阿花诉求,判定竞业限制协议暂停或解除,督促双方依法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