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观点 >“软件开发者” 阿杰与 “科技公司” 大刘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软件开发者” 阿杰与 “科技公司” 大刘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2025-01-12 09:59:33 0人已围观

“软件开发者” 阿杰与 “科技公司” 大刘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阿杰独立开发一款小众但实用的办公软件,与科技公司大刘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转让价 80 万元,阿杰将软件源代码、相关技术文档交付大刘,大刘分三期付款,验收合格后付尾款 30 万元。大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发现软件与公司现有系统兼容性存在小问题,虽不影响基本功能,但操作不便,以此为由拒付尾款,要求阿杰继续优化,否则退回软件、索回已付款项。阿杰称合同未明确兼容性细节,交付时软件已通过常规测试,符合约定功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应明确技术标准、验收方式等。若合同未细化兼容性要求,大刘不能单方面以此拒付,阿杰有权要求大刘按约付款,若大刘坚持优化,双方应协商费用、时间安排,若协商不成,法院依合同、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判定尾款支付及后续责任,阿杰要保留好开发过程、交付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