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霞因工作繁忙,为照顾家中老人小孩,与一家家政公司阿勤签订家政服务合同,聘请一位保姆,月薪 6000 元,合同约定保姆需具备专业护理技能、良好的品德,能完成家务、照顾家人起居饮食等工作。但保姆入职后,阿霞发现诸多问题,保姆不仅做饭不合口味,经常将饭菜做糊,还不懂基本的老人护理知识,给老人洗澡时差点滑倒,而且未经允许私自翻看阿霞的私人财物。阿霞多次向家政公司反映,要求更换合格保姆,家政公司虽答应处理,但拖拖拉拉,一直未解决问题。阿霞要求家政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赔偿因服务质量差给家人带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解除合同;家政公司则称保姆个人行为难以完全掌控,已尽力协调,不同意退费赔偿。阿霞与家政公司的合同约定明确,家政公司有义务提供合格服务人员。现保姆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公司构成违约。阿霞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费用,计算退费可按服务未达标天数占总服务期比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保姆行为给家人带来安全隐患、隐私侵犯,若阿霞能提供家人精神受影响的证据,如老人受惊后的就医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可在合理范围内主张。家政公司以难掌控保姆为由抗辩不成立,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时,会依据双方证据,维护阿霞的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