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所有人权利会受到哪些限制?
对于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供役地权利人需承担保护地役权人权益的义务,包括提供土地并容忍相关负担,避免妨碍地役权人的权利行使,以及合理允许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地役权人则需遵循合同,合理利用供役地,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的权益影响,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双方的权益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法律对于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的规定是,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
法律分析,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的权利,因此地役权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有权使用供役地,其使用方式,包括通过积极行为对供役地加以利用,也包括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地役权人包括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吗
法律分析,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法律主观,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在于两者概念不同,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而需役地是指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
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