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固定收益,受托人却投资高风险项目,责任谁担?
2025-01-09 09: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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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在非法集资类罪名进行重点讨论,避免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不作为犯罪处理,若是企业主未能获得金融牌照,擅自提供此项服务,《刑法》第225条第项规定,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无疑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混乱局势,老百姓理解的非法集资罪。
若不存在保本付息承诺,理财活动往往需要相应的资格认证及执照,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倘若未经国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授权,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