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效力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动产抵押的生效时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这意味着,一旦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便随之设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不知情或未察觉抵押状态的情况下购买抵押财产的第三方。
法律主观,签订抵押合同 与办理抵押登记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动产抵押 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动产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于一般动产而言,交付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当抵押人将动产交付给抵押权人时,抵押权即设立,该条款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设立留下了空间。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的范围有哪些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指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现有的以及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作为抵押,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出现预设情况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从这些动产中获得偿付,这表明浮动抵押的主体广泛,不限于特定类型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为什么个人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法律体系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国,民法典中对于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资格做出了限制,规定只能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动产浮动抵押,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没有资格设立动产浮动抵押,这是由其法律地位和权利限制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