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的效力
2025-06-08 1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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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它明确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即使未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后甲又将该房产卖给丙,**例如,抵押权人仍可依据登记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丙不知情。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以及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环节,抵押登记还可以增强抵押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并非所有的抵押都必须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过登记的抵押权。
此外,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抵押权的存在和范围就相对固定,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
然而,一旦办理登记,通过登记公示。
抵押登记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避免在债权实现时出现混乱和争议。不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从而在交易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甲将其房产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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