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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拖延,依民商法如何解决?

2025-01-20 11:44:11 0人已围观

购买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拖延,依民商法如何解决?

投保单第六部分声明

三,通过投保人盖章确认的声明书投保单客户回执等材料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按保险法之规定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保险合同第四条责任免除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投保人G大学与K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投保声明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公司作出的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陈述和保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填写投保单,其中就包括投保声明,投保声明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声明,投保单中虽然存在“投保人声明栏”,且该声明中的内容系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确认,但该栏中“投保人签名”处系空白,投保单以保险合同主要事项为核心内容,“投保人声明栏”具有独立性,且仅占投保单内容的极小部分。

投保单是一种保险双方在进行保险交易时所使用的文件,投保单是购买保险的凭证,由投保人提出,主要包含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被保险人的信息、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以及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意愿等内容。

合同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祥瑞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我国什么时候实施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第三者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应付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