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
2020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费用,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共分为十级,按相关等级进行划分,在工伤鉴定结果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文件通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通知,编号为鲁政发〔2011〕25号,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各部门和各类组织需遵循《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
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