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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如何行使?

2025-01-22 12:07:00 0人已围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如何行使?

在小区管理中如何应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主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的享有是有区分的,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于公共部分共同享有管理的权利,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法律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在法律上可能为共同共有也可能为按份共有,如建筑物外墙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楼梯等即为共同共有部分,其他的建筑物共有部分也可以依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管理事务,即业主共同对事关整个小区或者某一建筑物的使用的事项为共同的保护、管理、修缮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这种状况,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

业主可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吗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