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在何种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有哪些要求?
口头遗嘱在何种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有哪些要求?口头遗嘱的要件
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紧急状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危机解除之后,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录音形式完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先前的口头遗嘱将被视为失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定口头遗嘱需满足如下条件,紧急情况下,即遗嘱人身处危境且其它形式立嘱困难,若抢救后立遗嘱人恢复其他立嘱能力,则此口头遗嘱失效,应择他法,口头遗嘱需两位及以上见证者在场,见证者禁止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者,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方。
法律分析,口述遗嘱有法律效力,但是口述遗嘱的订立只有在情况危急的时候才可以订立,并且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当危急情况消除之后,如果被继承人还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录像订立遗嘱的,则口头遗嘱就作废。
口头遗嘱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其价值,依据《民法典》规定,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才能立口头遗嘱,若因该遗嘱引发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解决,继承事项开启后,以法定继承为准,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采用遗嘱继承或遗赠方式进行,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则依协议处理。
口头遗嘱亦具法律效力,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即视为口头遗嘱生效,事出临时,无暇立遗嘱他种,有两位及以上见证者见证,危机解除后,当事人已无力立其他遗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规定事出临时。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口头遗嘱需两位及以上见证者在场,此类“利害关系方”包含两类,一为继承人或遗赠人的近亲,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二为与继承人存在民债、债务关系之人。
紧急状态下的口头遗嘱具有效力,须由超过两人见证,然而,当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将失去法律意义,必须采用书面或音像纪录来确立新的遗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然而,要使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遗嘱人必须处于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状况之中,遗嘱人在立遗嘱之时,必须有两位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过程,遗嘱人需要用清晰、明确的语言表述出自己对于遗产的真实处置意愿。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哪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法律分析,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口头遗嘱具备其有效性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一是此种方式仅限于在紧急状况下启用,二是如遇情况转变,遗嘱人仍存活则其效力自动废止,三则是必须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可生效。
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口头遗嘱是可以有法律效力的,但形成有效的口头遗嘱条件非常苛刻,需要满足以下3个要件,遗嘱人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对于危急情况的理解,一是立遗嘱人情况危急,如果不及时设立遗嘱将会导致来不及表达自己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二是立遗嘱人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订立遗嘱,只能采取口头设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