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认定效力?「保险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认定效力?保险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另外,对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下列的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由于其特性,大多数国家都将保险合同视为格式合同,保险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条款,这些条款的提供方有义务提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要求解释。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这类合同特点在于,条款由一方预先制定,通常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未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其常见应用领域包括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是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及违反义务法律后果的新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条款无效,是指在保险合同总体有效的前提下,合同中的一个或数个条款,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是免除保险人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二是加重保险相对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三是排除保险相对人法定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怎样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合同,提供合同的一方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需排除以下几种情形,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格式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为当合同签订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方式或者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及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或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以上条件,则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依据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格式条款存在如下无效事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或未经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