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非家庭生活时,如何认定债务性质?
丈夫欠下高利贷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
丈夫借的高利贷,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妻子没有参与签字,其配偶是否应承担偿债义务?需视具体情境而定。
法律分析,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一方的婚前债务。
丈夫借钱,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丈夫婚内借高利贷,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妻子不知情。
夫妻个人债务认定的情形有,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除非债务人举证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丈夫所借的高利贷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法律主观,妻子有义务进行偿还,应当共同偿还,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妻子事后对丈夫借高利贷的事进行追认,妻子有义务偿还。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协议不成时,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但是如果妻子事后对丈夫借高利贷的事进行追认,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丈夫所借的高利贷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证据不足,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妻子仍然要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