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依债权法转让行为有效吗?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依债权法转让行为有效吗?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能否发生效力。
判决书不可以转让的,但是判决书所涉及的非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具有特殊性,不能随意转让。
通常来说,仅凭法院的判决并不能直接完成产权过户,尽管判决书已明确认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仍需根据实际状况决定,比如在房产转让过程中,有效判决书、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或许会被要求提交至房管局进行办理,至于车辆这类其他财产的转户事宜,同样需遵守相关行政规定并按流程进行。
债权法总论为理解债的形成、转移、变更和消灭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操作指南,是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好,刘心稳债权法总论涵盖了债权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债权法,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指导性。
刘心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师”奖。
这四部著作系统地介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内容,为读者提供了全面而深入的民法知识,其中,《民法总则》涵盖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权》和《债权总论》分别深入探讨了物权和债权的基础理论,《债权各论》则详细阐述了债权的具体分类和法律适用。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
债权的相对性和期限性与所有权的全面性和无期限性不同,但债权作为物权的客体,其功能各异,债权通过外在有体化可行使占有、使用、可能的收益(如债权转让),尽管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但作为物权客体,其功能被扩展,至于债权和知识产权,它们同样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只要它们具有外在的有体形式。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债权是动态财产权,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权利性质、效力范围、客体、社会机能等,物权的支配权性使得其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而债权的请求权性质则导致其相容性、平等性和缺乏追及性。
定义不同 ①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②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特征不同 ①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即需要公示。
物权大于债权规定,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的,债权是相对权,行使权力受到限制,需要对方的配合,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