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如何依据民法确定婚姻关系效力?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法律主观,有以下情形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约有以下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不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包括三种情形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婚姻登记瑕疵是否影响婚姻效力
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若因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者,除不符合法定四种无效情形外,法院将驳回当事人诉求。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产生的婚姻登记瑕疵,由于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如果仅欠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一般不会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登记瑕疵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如果以此为由申请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虚假身份注册的婚姻登记为登记瑕疵,登记机构无权直接撤销,法院亦无法直接宣布其无效,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解决方案,【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