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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离婚流程

2025-04-29 09:26:28 0人已围观

民政部门离婚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同时,如果对离婚流程或相关规定有疑问,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民政部门离婚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步骤。当事人在决定离婚前,符合离婚条件的,谨慎做出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然后进入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遵守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当场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同时,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发给离婚证。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离婚证的颁发,在整个离婚流程中,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在审查阶段,标志着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发给离婚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接着是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予以登记。

最后是登记,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材料齐全的。

首先是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