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案例分析(刑法过于自信的过失概念)
湖南,货拉拉司机因女子跳车身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河南,车主驾车在地下车库通道碾死午休清洁工同样也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不能与为“口袋罪”,司法人员需要通过体系解释得出结论,河南司法机关对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解释有些特别,自信的疏忽大意。
河南车主在地下车库碾死午休人不成立犯罪
就湖南司法机关办理的过失致人死亡案而言,司法人员很容易得出司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即,乘客在行驶的车辆上跳车自杀,或者自伤,驾驶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货拉拉、滴滴运营、绕路是社会争论的热点话题,湖南女子在货拉拉车上跳车身亡迅速成为舆论焦点,为了平息舆情,货拉拉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所难免,《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问题是,什么是“本法另有规定”?
法律不少法律条文使用了“本法另有规定”“具体办法由…规定”的描述,或者表述,立法技术提示行政、司法工作人员,本法另有规定,是指本规定不适用类似的行为,例如,在公共道路、生产作业中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具体办法由…规定,是指类似的行为不适用本法,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不适用《枪支管理法》。
《刑法》中的“本法另行规定”,还有罪刑法定与体系解释的作用,一方面,本法另行规定,意味着另行规定限制着司法人员跨类罪解释犯罪,寻衅滋事罪仅能在扰乱公共秩序罪领域内解释,另一方面,意味着司法人员适用本罪需要体系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是客观结果归罪,死亡原因是判断民事纠纷与刑事责任的根据。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货拉拉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河南车主在地下车库碾死午休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货拉拉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清洁工在公共道路午休被碾死,司法机关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判断得根据以午休的状态决定,站姿、坐姿午休,驾驶人员疏于观察,致午休人员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卧姿午休,驾驶人员即便能够观察也不能及时采取措施避让致午休人死亡的,司法人员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该规定意味着,地下停车场尽管不是公共道路的一部分,但交通警察在责任认定上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公众可能要问,《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习惯已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人在电梯,或者通道内也是靠右通行,倘若有人靠左行走可能发生碰撞事件,由此得出结论,在小区道路上发生事故不一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换一个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成立犯罪,仅能说明行政、司法人员还不能体系解释法律,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是客观归罪。
就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而言,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通俗的指生活中的“马大哈”,驾驶人开门下车时不观察等,自信的过失,通俗的指生活中的“自负者”,驾驶人显示车技引发的事故等。
《刑法》第十五条严格区分了疏忽大意过失与自信过失两种过失犯罪的类型,区分的标志为“或者”,河南司法司机竟然使用了自信的疏忽大意,其解释途径大致为,车主驾驶车辆进入地下车库,车辆速度不快不能评价为疏忽大意,车主在通道上发现清洁工午休又来不及采取措施,不能评价为过于自信,追究车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把握,干脆来个“保险”——自信的疏忽大意。
自信的疏忽大意
河南车主在地下车库碾死午休的清洁工事件并没有在网络上炒作,没有舆情压力的情形下,河南司法机关为何“勉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一方面,68岁的清洁工被物业服务企业雇佣没有工伤保险,清洁工家属仅能以雇员损害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死者家属获得“双倍”赔偿可能是上访的动机,平息可能的上访也是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