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和什么手续
2025-06-13 16: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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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接下来的手续如下:
申请: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离婚证。手续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如果对相关流程或细节有任何疑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冲动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议提前咨询婚姻登记机关或专业律师。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自愿离婚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这一冷静期的设置,要确保所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予以受理。
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愿离婚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办理自愿离婚的过程中,符合离婚条件的。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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