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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公示,公示不充分有啥后果?「物权变动与公示公信」

2025-02-11 13:52:33 0人已围观

物权变动公示,公示不充分有啥后果?「物权变动与公示公信」

物权变动公示,公示不充分有啥后果?物权变动与公示公信

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它包括公示权利、对抗力、公信力三方面内容,公示在于使人知道物权权属状况,得到社会认可,使物权获得绝对的效力,对抗是指物权人可以凭借已公示的物权来排斥任何其他权利主张,以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法律主观,公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法律分析,公示公信原则按其内容分为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及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公开,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变动的信息,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公示方式通常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不动产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将物权的设立、变动情况进行公示。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种客观可识别的方式展示,以此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法律效力,符合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即是权属清晰的物权,他人基于这种形式取得的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即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有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

物权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关于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解释一,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该解释明确了物权法的空间效力,确立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详细解读,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利用及其相关关系的法律。

法律分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22个条文,主要对六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法 司法解释有两个,《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 的,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通过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9]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此解释旨在保障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