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有哪些限制?「票据追索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有哪些限制?票据追索权利
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呢。当汇票到期而被拒绝付款时,持有该汇票的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此外,如果在汇票到期之前,发生以下情况之持有汇票的人同样可以行使追索权,其汇票被拒绝承兑,其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律师补充,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
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由此可以看出,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丧失”支付能力。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哪些限制在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或背书人需注意以下限制,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背书后形成连续背书关系,背书人对后手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义务,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背书人还需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由此,追索权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不能向后手行使。
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后续背书人不享有再追索权,因为票据在背书转让后形成连贯关系,背书人应对后续背书人承担票据承兑和付款保证义务,若票据未被承兑或付款,背书人还需承担票据债务清偿责任,由此可知,追索权属于持票人对前手行使的权利,不能向后续背书人行使。
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出票人和背书人作为票据的最初债务人和中间债务人,他们不能反向追索,即不能要求后手偿还票据金额,这种规定旨在避免无休止的债务追偿,确保票据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具体而言,票据法设立的这些限制确保了票据债务的链条不会无限制地向后延伸。
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持票人被拒绝承兑,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持票人若遭拒付,首先应向承兑人主张追索权,追索权旨在向票据债务人追偿,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保证人,此权能不受追索顺序限制,持票人可向直接前手或任一前手或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属票据权利之仅在遭拒绝付款后方能行使。
追索权可以追索的主体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人包括两种,持票人与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持票人是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而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在票据债务人清偿其后手的追索金额后,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