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勇为了健身塑形,在一家健身房阿健办理了一张为期两年的会员卡,费用 5000 元。办卡时,健身房承诺提供专业教练指导、丰富多样的健身课程,以及 24 小时热水淋浴等配套服务,确保会员有良好的健身体验。然而,在会员期刚开始不久,阿勇就发现诸多问题。专业教练频繁更换,新教练经验不足,无法给予有效指导;原本宣传的瑜伽、动感单车等热门课程,经常因教练请假或设备故障取消;更让阿勇气愤的是,浴室热水供应不稳定,冬天有时只能洗冷水澡,根本无法正常健身。阿勇多次向健身房反映,要求改善服务,但健身房总是敷衍了事。无奈之下,阿勇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会员费,解除合同;健身房则称已经提供了部分服务,不同意全额退费,只愿意补偿少量优惠券。阿勇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包含明确的服务承诺,健身房未按约提供服务,构成违约。阿勇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未使用的会员费。计算退费金额时,需考虑阿勇已使用的服务时长、服务质量折扣因素,如按未享受正常课程的次数、冷水澡天数占总会员期的比例进行相应扣减。对于健身房提出的优惠券补偿,若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阿勇有权拒绝。若协商无果,阿勇可向消协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如办卡合同、服务投诉记录、课程取消通知等,维护阿勇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健身服务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