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浩为了孩子上学方便,看中了一套位于名校学区的二手房,与卖家阿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总价 280 万元。合同约定阿浩需在签订合同后 5 日内支付 20 万元定金,卖家阿明在收到定金后 30 日内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双倍定金或同等金额违约金。阿浩按时支付了定金,但临近过户期限,阿明却突然告知阿浩,因自己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决定暂不出售房屋,愿意退还定金并额外支付 5 万元作为补偿。阿浩坚决不同意,因为孩子入学报名迫在眉睫,他已拒绝了其他房源,此时再找合适房子困难重重。阿浩要求阿明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若不能履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延误孩子入学造成的损失,包括额外为孩子寻找临时住处的费用、可能错过入学报名时间需缴纳的择校费等。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阿明作为房屋卖家,有义务按约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现阿明因自身资金问题单方面毁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阿浩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在此适用,以惩罚违约方,保障守约方权益;对于阿浩主张的因延误孩子入学造成的损失,只要阿浩能提供充分证据,如临时租房合同、学校入学政策文件及择校费标准说明等,法院会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因为这些损失与阿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阿浩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阿明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确保后续赔偿得以实现,维护自身合法的房屋买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