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事项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事项是什么说明: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吗?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判决书结果与诉讼申请不一致,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中在还未开庭前可否变更诉讼请求?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同时,关于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需要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