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对补偿不满意,维权为何却变成了寻衅滋事

法律动态 2025-07-28 2
今天给各位分享明明是对补偿不满意,维权为何却变成了寻衅滋事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 寻衅滋事受害人以赔偿并出具谅解书也自愿不做伤情鉴定对案件影响?
  2. 寻衅滋事罪为何成为了兜底罪名?
  3. 派出所判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后判定寻衅滋事?
  4.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寻衅滋事受害人以赔偿并出具谅解书也自愿不做伤情鉴定对案件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寻衅滋事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力学县自治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的重要依据,如果受害人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而不愿做伤情鉴定,则公安机关只有对案件以行政案件处理。

寻衅滋事罪为何成为了兜底罪名?

有些人要求要取消寻衅滋事罪,就目前而言,寻衅滋事罪是非常实用的一种刑罚。有人说寻衅滋事罪是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有些犯罪行为行为确实找不到很好的法律落脚点,但是寻衅滋事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寻衅滋事,顾名思义没事找事的去惹别人,或者明知这个不行非要去弄,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这个罪名是个很好的抓手,对不守规矩习惯瞎搞的人,气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寻衅滋事也就是在国内还是比较实用的,任何只要是违背政府的命令,或者是个别领导的意思的事情或者个人,都可以给他按上这个罪名。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的实际内容,可大以也可小,也可无。具体实施起来那要看实际情况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基本上没有模糊的,没有规定之外的等等内容。

派出所判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后判定寻衅滋事?

可以认定。因为嫌弃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是双方存在一定的过节,所以是有意为之,所以可以认定他为寻衅滋事。

如果双方不认识,嫌疑人又在不小心的情况下损坏了他人财物的,只需得到对方的谅解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私下就可以和解。

派出所判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或落后地区),对损坏物值的标准不同,但基本都定于五千元以下的,为违反社会治安事件,五千元以上的,如果是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的,极有可能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寻衅滋事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要看被告人是否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是否认罪悔罪的态度。

如损坏物值较小,派出所将以治安事件处理,可对违法人员处于15天以下的治安拘留,并责令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结具悔过,加于存档!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算寻衅滋事。如果损害他人的财物是属于过失行为,不存在故意的行为就不是寻衅滋事,就会按照损害财物罪处罚,一般也就是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赔偿损失。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警方定罪是什么,并不影响后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罪名的更改。

一切的依据就是证据卷宗!

一般而言,检察院更改案件定性的情况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

原因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初查时间有限,只要怀疑存在犯罪行为,就可以提请批捕;而审查批捕同样就七天,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就会批准公安机关逮捕,这个时候,由于证据等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材料并不完善,所以定罪的罪名只是依照现有证据认定的。

而批准逮捕以后,留给公安机关的时间就相对宽裕的很多,可以侦查、发现和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

再次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看到的就是成型的案件脉络,各种证据材料齐备。那么,案件性质和触犯罪名就可能会进行更改。

而最终以什么罪名起诉,是以主办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的罪名为准!

这也不是最后的罪名,非经法院宣判,都还是嫌疑人身份,法院在宣判是也可以进行罪名的更改,一切以原审法官判决为准。

当然了,法院更改检察官公诉罪名的情况,非常非常少见!两家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大体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太可能出现认识偏差!一般这种情况都出现在有争议案件中,比如:网上流传很广的个别“正当防卫”案件!

相对于法院和检察官,公安局的法律专业素养就要差了很多,本身他们也不是干这个事的人,只要发现犯罪,虽然可以大致判断是什么罪名,但很多时候也会出现偏差。

所以,检察院更改公安提请罪名的情况,不少见。

至于问题中,提到可能性大不大,这个完全由个案决定,根本没办法直截了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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