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投案后未中止犯罪能否认定自首

法律动态 2025-08-03 7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刑法》中规定投案后未中止犯罪能否认定自首的一些知识点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 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
  2. 我自己去公安局自首,但是起诉书上没写,算我自首么?
  3.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首,自首成立的前提是在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或者是没有发现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之前,或者是发现了当事人某种犯罪,而没有发现另一种犯罪,对没有犯发现的犯罪等,主动投案的认定自首。这是自首成立的条件。自首要求认罪,如实交代犯罪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如果案件有同案人应该把同案人的情况交代清楚,具备了这样一些条件,那么就可以确立自首了。

感谢邀请。投案和自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案,是主动到案的意思,按情况的不同,可分为自己到案、电话投案、亲属送其到案等等;自首,更有意义,其标准只有两点: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包括司法机关掌握和没有掌握的所有犯罪事实,也包括所有参加犯罪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当然,这里面还有很多细节,非法律专业人士是难以准确把握的!

我自己去公安局自首,但是起诉书上没写,算我自首么?

去公安局自首系属刑事案件,检察院起诉中未提及,您可以在庭审中向法庭反映。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是可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您一定要向法庭证明自首的情况。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刑法中关于认定自首必须构成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大多数情况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实践中争议主要是在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上。

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罗列的主动投案的情形,我们大概可以将主动投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没有被发觉或者是已经被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前往有关部门接受调查。这种情形下,构成“自动投案”要有一个行动条件,就是要自愿的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的控制之下;另外一种情况是案发后没有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接受一般性质的盘查或者是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之所以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根到底原因是因为自首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办案的成本,省去了抓捕工作的投入或者是降低了取证的难度,因此法律要对这种提高司法效率的行为予以奖励。从上述总结的自动投案情形的认定来看,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也是也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来看的。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的控制之下亦或者是在罪行没有被发觉时主动供述,实质上都节约了司法成本。

理解了自动投案的实质内涵,在结合这个问题来回答,案发后之所以被公安机关进行了传唤,一般上都是由于罪行已经被发现,或者是已经被列为了犯罪嫌疑人之一,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构成自动投案, 按照上文的解释,就必须在行动上有一个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那么传唤到案,如果只是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那么此时犯罪嫌疑人有不接受传唤也就是逃脱的选择,如果他放弃逃脱,选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这无疑实质上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当然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是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当面对其进行传唤,那么此时,犯罪嫌疑人是没有选择权的,其只能跟随办案人员前往有关地点接受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其行为实质上没有起到对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作用,当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实质要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当事人(比如说集资人或者相关员工)主动到公安说明情况,甚至投案,公安因为没有立案,要当事人回家等消息。结果后来警方立案了,比如投资人报案的人数达到标准等等,传唤当事人,甚至“破门而入(一般是敲门)”,把人带走,有不少办案机关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自动投案。

但实际上,在其他类刑事案件中,此种不被认定投案、因而不被认定自首的情况很多。因为很多办案机关的理由是,当事人是在警方已经掌握了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当事人到案,因此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而在刑事案件中,自首的条件就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如果能认定自首,一般就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因此,自动投案对于被告人而言,其实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情节,如果有空间,需要全力认定。

比如《人民司法》上月刊载一起案例,福建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两人互殴,警方将肇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警方当时没有立案,次日因为另一方报案,警方才立案,警方传唤肇事者到案,刑拘。该案一审没有认定肇事人自首,因为其系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但是二审法院福建高院认为,肇事人案发后主动向基层组织报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在家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系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符合向基层组织投案的情形,而且其被传唤到案,也是在警方掌握相关刑事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纵观全案,被告人始终没有逃避侦查,在案情不明情况下,始终在家等候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请求基层组织出面调解,符合自动投案条件。

这个案件,刊载在《人民司法》,案件本身也是经过了福建高院的审理,对于当前很多刑事案件,相信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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