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代理人可以做什么
- 被告也可以有诉讼代理人吗?
- 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庭审过程中需要宣读什么材料?
- 民事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被告可以一起与代理人一起出庭吗?母子关系还需要办理委托代理吗?
- 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何异同?
- 民事诉讼代理人能否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案件材料?
被告也可以有诉讼代理人吗?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 基于当事人( 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庭审过程中需要宣读什么材料?
先要宣读答辩意见,然后是双方质证,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及质证意见,最后可以有一个简短的结辩意见。 在开庭时会审查你的代理资格,所以相应文件还要准备好,比如委托书一类。 民事案件中被告需要做如下准备工作: 第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第二,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第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第四,被告举证。 第五,法庭辩论。 第六,最后陈述。
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答辩状,如果有证据材料,也要准备好。庭审过程中按法官要求,宣读答辩状,如有证据材料,就要出示,并宣读证据的内容及在案子里的作用等。但也有法官不要求宣读答辩状,只需要说”诉求如答辩状所示”即可。代理人的关键作用在于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需要准备,被告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委托书,上庭所需资料,答辨状,相关证据复印件及原件。庭审过程中等原告方对完身份信息后及陈述诉求等后,被告代理也要核对身份信息,然后读答辯状、接着原告被告双方质证,辩论,被告代理人吋原告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反驳与对质……最后向法院出示证据原件进行核对,退庭。
民事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被告可以一起与代理人一起出庭吗?母子关系还需要办理委托代理吗?
1、代理权限可参阅《民诉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规定。
2、被告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出庭。
3、母子关系同样需要办理委托代理,但未成年人除外,因为母亲是法定监护人。
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何异同?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但是在1991年我国已经取消了指定代理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只有两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我国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民事诉讼代理人能否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案件材料?
当事人不可以复印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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