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标的后费用怎么处理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被告有啥影响?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如果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看原告具体如何变更,有可能是增加诉讼请求,但也有可能是减少诉讼请求的,无论原告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是有新的书面答辩的期限的。当然,被告也可以放弃新的答辩期限。
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一审不服二审可以改变诉讼费用吗?
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必须交纳上诉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费增加,未缴没发现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这种情况不构成程序违法。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出反诉的,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反诉费,人民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或裁定撤诉。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费用的缴纳是法律审判的程序问题。
诉讼费用的缴纳,实际上是审判前的一个问题,法院在立案以后,可以依据当事人是否缴纳诉讼费用而决定下一步是否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也当然有权决定当事人缓缴、减缴、或免缴诉讼费而进入审理阶段,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至于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费用增加,审判人员因疏忽大意没有要求当事人缴纳,这个可以在发现之日甚至判决后通过裁定补正要求当事人补缴即可,这不构诉讼法上的程序违法。
也可以这样理解,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补缴诉讼费用,是审判前管理制度上的差错,而不是诉讼程序的违法,所以不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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