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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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
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
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但你说的这种情形岁不再不属于最终裁定的范围,但不可以提起复议,其原因是属于“终局行政行为”,是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终局行政裁决有哪几种?
①两者的主体显然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职能不相同。 ②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③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 ④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对之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一经生效,都是终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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