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最新规定?
实务中,中止审理情形主要包括:(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终止审理是什么概念?专家请进?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导致的中止审理,是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有法定事由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而认为有罪。被告因中止审理,并未被法院判决有罪,故不能认定为有罪。
3、被告在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15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也不能据此认定检察院错捕。但是,原任职单位应当重新安排其工作。
劳荣枝案二审中止审理,不可抗拒原因到底是什么?
4月30日晚,劳荣枝案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向记者确认,劳荣枝案二审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看到这真的是很气愤啊,劳荣枝已经多活了20多年了,一审已经被判死刑,但是劳荣枝提起上诉称自己是受害者。
现在二审中止,那么这个不能抗拒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这次二审中止肯定不是前三个原因,只能是第四个,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中止审理。因为疫情等原因,二审相关的证据调查可能会不方便跨地区进行,疫情期间也不方便开庭,所以法院“中止审理”的决定是可以理解的。
说实话,一开始看到这个消息,还有一点吃惊。
心想怎么难道还有翻盘可能?这个妖精难道又有什么新的幺蛾子?
后来冷静一下,就放心了。正义不会缺席,有些人活着其实已经死了,这个罪大恶极的妖精不过是多活几天,多造点粪而已。
首先看,中止审理不是终止审理,只是有其他原因,查了一下法律相关书籍,中止审理的情形如下: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大家看,官方已经给出了“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因此排除前三条。
那么到底是什么不可抗拒原因呢?联想一下当今形势不难做出判别。
现在全国疫情形势严峻,虽说没有大范围爆发,但各地的零星疫情也不断出现,江西虽然不是重灾区,但也有零星疫情。
从目前的防疫政策看,只要出现病例,就要进行严格流调,隔离密接者。
可以推断,一定是案件开审期间,当地有疫情出现,为大多数人健康考虑,有必要暂时中止。待疫情稳定后,继续审理。
这或许是老天最后再给那个妖精几天喘气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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