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具有哪些权利

法律动态 2025-08-09 9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具有哪些权利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 如果请律师辩护可以减刑吗?
  2. 如何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
  3.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发声了,正义之举还是激起民愤?
  4. 证据确凿,为什么开庭审案,还要有律师为他辩护啊?
  5. 为什么辩护律师对被告,比如涉嫌强奸杀人的嫌疑人等,也要尽力辩护成无罪或减轻处罚?

如果请律师辩护可以减刑吗?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而且越早介入越好,律师介入之后一方面可以全面充分地了解案件,为犯罪嫌疑人答疑解惑,另一方面可以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之上对嫌疑人给予针对性的指导,消除他们的错误认识,从而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了这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也就有了可能。减刑专门针对已决犯,律师辩护对已决犯减轻不起作用。

中国刑案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如何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

刑法有两种机能,一是法益保护机能,即打击犯罪功能;二是人权保障机能,即保护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你所说的“为坏人辩护”是第二种机能,人身和自由不受非法侵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获得辩护权利也是刑诉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目的在于规范司法权力的启动和行使,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侵犯罪犯的权利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以免产生冤假错案,以免社会公众产生无畏的恐慌。

律师是人更是一种职业,根据最经典定义,律师就是接受委托提供法律与相关服务的具有相关国家许可资质的人。

律师与医生一样都是提供无差别服务的职业,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这是根植于每一位律师心目中的底线,律师必须依据自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合同后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法律及相关服务,而不能自己事后选择不提供法律服务。

所谓“坏人”一般是依据社会通常道德观念对某些行为下的不完整定义。“坏人”不一定就是“罪犯”,“罪犯”是经过法院审判后判决有罪的人方称为“罪犯”。“坏人”更多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中不合格的称谓。两者不可等同,也不能等同,等同就是认可不经审判直接判决某些人有罪,违背法治社会根本法治精神。

律师是人们在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在三年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学习后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在去律师所事务所实习一定时间,现在一般是一年半时间经过省级律师协会考核通过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进入律师行业。

律师为涉及刑事案件的“坏人”提供辩护,辩护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未经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被告不得被称谓“罪犯”,只能称谓“被告”,不一定每位“被告”都被法院判决为有罪,也不一定每位“被告”都真的犯过罪,这一切需要律师尽力为委托人提供最好法律服务,尽力找到为被告辩护的最佳途径尽力为委托人洗去冤屈减轻罪责等等, 这些都是律师的工作。

律师作为人,当然与别的职业的人一样心中同样期盼社会公平正义,期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并非只是图钱才为“坏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一样为社会公平正义尽自己微薄力量,每位律师每年必须为社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这是规定的律师义务。其他职业的人士很少有全员必须尽社会义务的要求。

律师制度来源于古罗马,很多后世大名鼎鼎的大人物都曾当过古罗马的律师,那时候的律师是不收费,但要继承委托人遗产的,律师与为委托人一般是朋友。很久以后律师才成为一种正式职业,靠收取委托费维持自己工作与生活。

当律师认为自己的良心自己的认知不能同意自己接受委托人要求,直接在事前不接受委托,请委托人另行委托别的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自己退出。

律师不能在接受了委托人委托后放弃自己责任,更不能在法庭上与检察院站在同一方对委托人进行各种指责。律师不是见钱眼开的职业,律师只是在尽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请社会上的人不要无端指责为某些“罪大恶极坏人”提供辩护服务的律师,他们很可能是免费在为这些“坏人”提供法律服务,尽律师的社会责任。

1、律师辩护是我们检察院指控,律师辩护,法院居中裁判的控辩平衡的基本制度,也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这个国际上认为坏人也是人,也应当获得辩护的基本人权制度。实践中,认定为“坏人”是否证据充分,以及这个证据有无瑕疵,如是否刑讯逼供而来,“坏人”坏到什么深度,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处罚,处罚是否过重,都需要律师辩护,不能或缺。

2、律师是私权保护者,在所谓的“坏人”面对国家强大的公权力的时候,他是无助的,他不懂法律,不懂各种法律程序规定,直接和检察院对抗,是落下风的,只有获得律师的辩护,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其基本权利。

3、律师为“坏人”辩护,也客观上帮助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按照规法律定、程序认真执法,减少或避免错误,现实中,律师的确也起到这些作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无罪的情况发生。

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按照国家法律行事。即使是坏人,他的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他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具体情节是什么?他的主观恶性有多大?有没有自首等?应当处以怎样的刑罚?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等?等等,都需要律师为他辩护。

律师的工作是发现事实的真相,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尽可能的让事实再次展在法官面前,让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即便是坏人也需要公正的判决,法官需要了解事实的真相,律师就是使用证据、说理从程序上实体上实现再次还原事实的工具人。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发声了,正义之举还是激起民愤?

吴丹红读坏书想用左道的东西推翻正义公理,想以古玩专家的手法为了挣取更多的鉴宝费,将雁品说成真品推向天价从中谋利,今天法治社会吴丹红律师假聪明,但众多网民也不是傻瓜,劳荣枝尽管怎样狡辩也掩盖不了她的作恶多端,事实胜于鸿辨,她不死法官不用当律师不存在了。

作为普通人我们无法了解劳荣枝案的所有细节,但在大的原则问题上,必须坚持原则。看到网上吃瓜群众的评论,大多是不懂法只凭感觉而发的不负责任的话。他们污名化地指责吴丹红律师以及支持江西法院投诉吴律师的言行,亳无价值,甚至是助长司法过程中的歪风邪气。说实话,看了这些评论,我对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之淡薄,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成果感到悲观和质疑。

一,在这些吃瓜者眼里,只要为坏人辩护的律师都是坏人的同伙或者是为了钱或名的不择手段的诉棍。他们不懂得律师制度是法律体系里的重要一环,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道防线。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社会对律师辩护权的尊重程度,代表了这个社会法制意识觉醒的程度;

二,公正的判决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没有合法的程序,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与合法,程序合法是判决合法、公正的前提。作为普通人,我们无法了解案子的全部细节,对劳荣枝是否该判极刑不能妄作评论,但我们有权知道江西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是否象吴律师说的那样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我认为,广大群众应该把关注点放在程序是否合法这一原则问题上,因为,作为司法机关的江西法院,如果连司法程序必须合法这一原则都敢违背,那么,劳荣枝是否被判极刑,都不能让人信服;

三,对于江西高院投诉吴律师这件事儿,我表示十分反感。如果律师发表的观点不称你的心,就要进行投诉打压,那岂不是用行动告诉群众:朕即是法,法即是朕,你小小的律师屁用没有!这是强权对公众公然的挑战。与其这样,江西法院还不如直接上书人大,要求取消律师制度更痛快。

对于江西法院投诉吴律师这件事儿,相信凡是关心法制建设的人,都不会持积极的态度。我认为,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吴丹红律师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其言行没有超出一个律师的职责范围,在自媒体上发表一些对案子的观点也是很正常的,并没有扇动群众情绪诱导案件走向的意思。

民众可能对法律程序不太了解,但是对劳荣枝是这起杀人抢劫案主谋是确信无疑的,即使在法律层面真有所谓的程序证据微小瑕疵。但是瑕不掩瑜,从法律南昌二审裁决书看并没有法律上大的问题。

如果劳荣枝不判死罪,对彰显国法,国家民意,遏制劳式犯案模式猖獗漫延,失控趁势,破坏国家安定局面,是一个不可逆的可怕局面!

证据确凿,为什么开庭审案,还要有律师为他辩护啊?

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社会进步的结果。要保证每个人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为什么辩护律师对被告,比如涉嫌强奸杀人的嫌疑人等,也要尽力辩护成无罪或减轻处罚?

律师的职责与行为是一种道德与法治思维方式与当事人的情况交易是有关的,你有理是律师最喜欢的正义官司,你没理但你给了钱,也要从法律法规的空洞处找到减轻或无罪的辩论,(也是法律不公平或不建全产生的职业)这是一种职业,法律责任的职业。记得闻名全世界法律界的一场官司,是为忠犬辩护,(可网络搜索这场争议)那位律师的辩护词得到正义界法律界的经典认可。所以说,律师是法律界又可恨,又正义的职务。


首先没有这个说法,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成立。

律师辩护是基于事实进行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方向应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充分沟通。如果当事人已经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了,那么律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进行无罪辩护。

譬如杭州保姆纵火案,检方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人莫某主观上是纵火的故意,客观上有放火的行为,那么辩护律师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辩无罪的。

刑事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无罪,罪轻而说服法官!对于刑辩律师来讲,能有一些经过辩护最后判决无罪的案件,尤其有些是刀下留人式的判决,他的成就感是会爆棚的!至于挣钱多与少对实现财务自由的律师来讲是不重要的!

对于律师的这一嗜好,大家要理解,他的职业特性决定的!比如律师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角色,他受到侵害也会动怒,也会反击!所以为最大恶极的被告人辩护非但不能谴责律师,反而应该点赞!他是杀无赦的说不者;他是劝慰不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冷静者;他是刀下留人的喊冤者;你最讨厌他,但他会在你受冤屈,受千夫所指,最无助的时候为你呐喊!


【律师辩护方向是讲辩护策略的】

首先就问题的表述做一解释:没有这个说法,律师辩护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成立。这种说法是不了解法理、不了解律师法律职责,从看到的表面现象引发的感慨,或者是从一些犯罪片里看到的演绎故事生发的观点。

首先,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替自己的当事人“说话”。本问题的提出者的语言表达明显带有感情色彩,其主要误解在于律师明明知道自己的当事人有罪,却还要替他“说话”,这一点得明确:辩护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必须说对当事人有利的话。

第二,辩护律师所有辩护活动都严格依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有个别律师为了取悦当事人的心情,用缺乏证据支撑,过于偏离事实的观点来辩护时,法庭也会给予警告制止的。

第三,律师辩护方向是要依法按程序按辩护策略设计辩护方案的。律师辩护是基于事实进行的辩护,在辩护方向会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充分沟通,如果侦查机关和公诉人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了,那么律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进行无罪辩护,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能从罪轻或勉诉方向出发去辩护,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辩无罪的。

当然,也有当事人非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情况,律师在不能说服当事人的情况下,也可能会按当事人要求去做,但这种辩护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因为他将失去罪轻或勉诉的辩护机会。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尽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律师就应当利用自己的法律学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是需要法官认可的。只有被法官认可了才能够能为定案依据。如果不能被认可,对法官也会发生某种提示作用,提请法官公正判决。

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法律要求的!辩护律师必须这样去开展辩护工作!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具有哪些权利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