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审吗

法律动态 2025-08-10 6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对于经济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审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对于经济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审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2. 刑事案件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吗? 为什么?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不过要取保候审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扩展资料: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案件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吗?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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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首先我们要认清楚“取保候审”和“批捕”的性质。

“批捕”就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一样,都是强制措施,只不过就是一个在看守所里面等待起诉开庭,一个是在现实社会里面等待起诉开庭。

而即使你办理了“取保候审”,如果检察院还是要起诉你,而你收到起诉后,还是要回到看守所等待开庭判决的。

而既然“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如果事先被“强制了某项措施”,那再进行变更是需要条件的。

比如: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要更变为“逮捕”,除非是其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条例,不然也不会随意的更变其性质。

同样,你既然会被逮捕,就说明你有可能会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你虽然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个需要检察院进行审查,而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一般“逮捕后”在2个半月左右会下起诉,你最后还是要进看守所,所以没有那个必要,而且过程也比较繁琐,既然开了“逮捕”,如果没有天大的理由,自然也就不会给你换成“取保候审”了,因为司法是个比较严肃的事情,出尔反尔的事情那不是天大笑话了?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被逮捕后,律师说要帮你争取“取保候审”的,别相信,都是坑钱的,因为除非你罪小,真能不被检察院起诉,不然你即使真被取保出去了,个把月后又要回到看守所,有那个必要?有那钱,还不如舒舒服服的在看守所当“大爷”了,而且在看守所呆一天抵刑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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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这与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必要‘’,以及涉嫌的‘’罪名较重‘’有很大关系。

一,什么叫‘’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强制羁押措施,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经初查认为有犯罪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监视居住尚不足以排除可能的妨碍侦查,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办,由公安侦查机关对‘’确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检察机关经审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对嫌疑人也‘’确有逮捕之必要‘’,即符合逮捕条件的批准公安机关的提请,并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逮捕将其羁押于看守所的强制措施。

二,那么,什么又叫可能妨碍侦查‘’确有逮捕之必要‘’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形属‘’逮捕确有必要‘’:1,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可能自杀、逃跑的或重新犯罪的,3,威胁证人、被害人,可能毁灭证据的,4,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的,5,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不讲真实姓名的,6,累犯、涉嫌多项罪名的……从上述叙述可以看出逮捕确有逮捕之必要实际上反映出案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暴力犯罪、流窜犯罪,同时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所具有‘’人身危险性‘’,如威胁证人受害人、累犯可能再次犯罪等。而这‘’两性‘’一一‘’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正体现的是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之必要‘’的法律内涵。

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羁押性必要审查‘’的规定:对于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根据当事人亲属或委托的律师申请应当对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被羁押的必要性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检察机关可以决定解除羁押办理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

通过上述‘’确有逮捕之必要‘’的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即俗称的‘’两性‘’决定了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再办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低,而根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也可改变措施办理取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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