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 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能否当证据使用?
- 上诉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吗?
-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记录是否可作为法庭证据?
- 公安正在侦查阶段的卷宗能提供给法院作为民事判决证据吗?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属于证据吗?
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能否当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当证据使用。 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争议事实的材料,而法律规定本身显然与争议本身无关,不能用来证明争议过程中的任何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你说的情况应该是指适用法律规定来处理民事争议,这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一般是指根据该法律规定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过错、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符合该法律规定等。
上诉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吗?
可以。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足以推翻,或者对原判决的基本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等,都可以在上诉状中予以载明,并在法庭的举证期间,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供最终由法院整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最终采纳有新证据可以增加上诉成功的概率。
通常是不能的,一般情况下,上诉状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受理上诉的二审法院一般是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而上诉人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因此,上诉人应该是要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就提供所有证据。
如果确实是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间才取得的新证据,而且案件事实的查明有明显影响,二审法院有可能采纳新证据。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记录是否可作为法庭证据?
调解笔录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公安正在侦查阶段的卷宗能提供给法院作为民事判决证据吗?
这个提问本身就有问题,一,卷宗和证据、证据材料是不同内容、概念,卷宗还有国家机关的各种文件、侦查机关的各类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来源,那么卷宗内的证据肯定不能与民事审理共用。二,涉及相关取证内容是否可以共享?那么按照民事案件审理诉的迫切需要,就同一内容的证据事实矛盾、质证迫切需要,而侦查机关不能在短期结案移送审查起诉、宣判结果时,只能先按民事诉讼程序裁定、判决上诉期或生效后,当事人等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处理后,就可共享同一内容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二审、抗诉再审启动,当事人提出,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为当事人维权!
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卷综中某一证据,法院开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案件侦查机关原件复印后加盖侦查机关公章可以提供给法院做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但是不能提供侦查卷综材料原件和全部侦查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影响案件侦查的可以依法拒绝提供。但要写明拒绝提供的原因理由。
既然公安阶段侦查的案件与民事案件有关,那么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当先审理刑事案件,待是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卷宗不得向其他个人和单位提供,并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而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属于证据吗?
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做为证据
1、如果上级政府没有授权下级政府,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的相抵触,当然无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如果上级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具体标准的同时,还有授权性规定的(即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当然适用地方标准,而不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盗窃案件构成犯罪的标准为500元,该司法解释还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各地的标准。各地的地方法院在判决时,就按照本地高级法院规定的标准,不再适用最高法院的标准。就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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