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否通知受害人
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这个问题不光是一般的群众有疑惑,就是在政法机关内部,有些人也会有误区。比如,有些侦查人员认为,检察院既然批捕了,你就应该向法院起诉。也有检察人员用起诉的标准来衡量提捕的案件。过去,还有因此而互相扯皮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就曾经陪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调查组到县里调查过这个问题。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必须要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自己不能决定逮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能受到长时期的羁押,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羁押权利,必须要由检察院批准。这既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约。
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从这里可以看出,逮捕的条件有三个: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案件在审查起诉中的要求是什么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这里关键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犯罪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检察院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解决不了问题。那么这个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归结起来说,批捕解决的是人身羁押的问题,是为了保障侦查能够顺利进行;起诉要求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显然,审查起诉的标准要远远高于审查逮捕的标准。
因为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需要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呢?
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经过初步侦查预审后,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侦查预审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夠充分或不夠确凿,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完善证据。
人民检察院可以“退补”两次。假若第二次“退补“后,侦查机关仍然无法补充证据,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侦查机关将无条件释放犯罪嫌疑人,甚至构成“国家赔偿“。赔偿机关乃是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乃是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必需符合起诉条件,即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需能夠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前题下,才能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假若在证据不夠充分或不夠确凿的情况下,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很有可能“退卷“于人民检察院;甚至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被告人无罪。那么,人民检察院亦是本案“国家赔偿“的主体。
人民检察院本身并不负责“侦查”,侦查预审乃是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自然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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