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设,以求平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起诉后又撤诉,会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对起诉后又撤诉的没有规定。不过,根据法理来讲,既然起诉会导致时效中断,则无论是否撤诉,只要我们提起过诉讼,诉讼时效自然中断。而且,撤诉往往是因为双方重新达成了协议,这样即便原先的起诉作废,根据后一协议,诉讼时效依然中断。因为法有明文规定,债权人提出要求或债务人同意旅行债务,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众所周知,当事人起诉后诉讼时效即中断,那么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属中断?答案是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便起诉状副本已送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起诉后又撤诉表明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诉讼时效就中断了。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许的,会向原告出具撤诉裁定。再次起诉时可以凭借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撤诉裁定证明已经主张过权利,如果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此时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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