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动态 2025-08-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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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何时施行的?
  2. 最高法如何规定追加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何时施行的?

没有施行,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最高法如何规定追加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或组织。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比如父母对子女开办公司形成的实际控制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国家监管机构对国企的实际控制关系。

实际控制人并非依法成立,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承认他的存在。

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18条和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为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听完了法律规定,大家更关注到底怎么做,需要什么材料,到哪里追加,怎么追加。下面听我给说一说。

想追加实际控制人,需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以执异字案号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查,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追加是有理由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可能不会法院支持,如果对相关追加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至于证据方面,可以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查看公司注册的相关资料,对公司账目有问题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一人有限公司,要求股东自己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为了防止一方恶意拖延,多次提出异议,损害对方利益,司法解释有规定,如果要提异议,必须一次性把事由全部说完,被驳回以后,再次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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