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有走账怎么认定虚开发票
有资金走账有合同算虚开吗?
有过账有销售合同但是有发生实际的货物或者劳务销售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反之就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是指: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开票走账了资金回流算虚开吗?
资金回流并不一定等于就是虚开的发票,正确认识资金回流与虚开发票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应对税务的检查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资金回流是不是真实存在的。资金回流,它不是主观猜测,它也需要完整客观的证据链予以支撑。比如说银行
工程款五十万左右,甲方却要求开一百五十万税票,属于什么性质?
你可以告诉甲方,三天之内不付清款项,我就到税务投案自首。
贵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甲方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并涉嫌少缴税款。
50万左右的工程,竟然要求对方开具150万元的发票,虚开金额为实际发生额的两倍,税收风险巨大。
其实,这种情况在建筑业比较常见。特别是国地税合并之前,不少施工企业所得税按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不少企业认为,虚开发票成本较低,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多开发票。作为甲方,可以少交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房产企业,还可以少交至少30%的土地增值税。国地税合并之后,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施工企业,基本都改成了查账征收,虚开发票成本大幅度提高,所以这种现象明显减少了,但也偶有发生。
一般接受他人虚开发票的,都会签订补充协议,并且有资金流,开票产生的税款也会支付给乙方。像这种接受虚开发票仍然不付款的情况比较少见。
根据规定,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甲方,除按规定补交少交的税款外,还应当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交税款0.5至5倍的罚款。
工程款就50万,甲方让你开150万发票,这是甲方用你单位走账,首先,你要清楚那100万的税金需要谁来承担?就按9%的专票来计算,这100万显然没有进项,你大约需要多缴纳14-16万的税金,你算一下,50万的工程款,你能赚多少?即便甲方给你承担这部分税金,你的账这不好处理,你永远有100万的应收款挂账,时间短还能说,时间一长,税务部门不可能不查你,一旦查到你,也很麻烦。退一万步讲,即便甲方给你走100万的流水,这个钱你怎么提出来还给甲方?
环环相扣,你几乎没有退路。
你问这个问题,说明你很嫩,没有经验,甲方也吃定你了,你也死定了。
工程款五十万,甲方要求开一百五十万税票,属于什么性质,属于弄需作假,问题多开的一百万税收谁承担呢?而且票开完至今还欠大部分工程款,你问怎么办?欠款五十万肯定是有结算单的,首先跟甲方说明,看能否协商解决,协调不了,带结帐单,前期付款凭证,税票底单,去政府相关部门告他!
工程款五十万左右,甲方却要求开一百五十万税票,属于什么性质?
出现这样的现象,可能有多种原因。
首先,如果对是一家民营企业,那可能是为了逃税或避税。因为,多开发票,就能多抵税。只是,开发票的公司,就要吃亏了,要多缴税。可是,题主还有工程余款没有收回,只能被对方“宰”。否则,余款就验收了。
其二,如果对方是一家国有企业,不排除有贪污的嫌疑。因为,多开发票的部分,如果对方是拿回家报销的,就50万变150万了。只是,真的要这样,胆也太大了,敢如此不顾一切地贪污公款,那真的是找死。
第三,对方如果是掮客,那么,个中也是搞名堂的,可能是与对方企业搞名堂,也可能是与对方个人搞名堂。反正是,多开发票的掮客不会吃亏,很有可能按照抵扣的金额给他多少好处。而为之买单的,则是工程方。
名不符实,很明显就是虚开发票。
1、利用你多开的100万发票套取对应100万资金。
2、有可能甲方在其他方面支出又无法让对方开具发票,而在利用老实的你虚开发票给他找补回来。
3、一般开发票都最低要求做到“三流一致”的规范,税务局稽查一般最基本也是要查合同、资金、发票,可以以开发票需要凭合同申请为由,让甲方配合你签订150万元的合同,再开具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发票。
4,别什么都自己承担,想尽办法得绑紧甲方。也许甲方更强势,但也别任他摆布,多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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