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可以继承吗(鱼塘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本村五保户死后留下的鱼塘其出嫁的妹妹可以继承吗?
本村五保户死后留下的鱼塘其出嫁的妹妹是否可继承?对这个问题我就来梳理一下。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第一,继承是子女,第二,是兄弟姐妹。但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因为他是五保户,五保户是国家花去了大量资金供养的。哪么说你出嫁的妹妹就无权继承,他没有子女你可继承他生前的家产,根本不可能继承他的粮田和池塘。因为池塘和粮田你只有承包权和使用权,根本没有继承权。生前你也没有赡养他也就无权继承他的鱼塘,按照农村来说嫁出的女泼出的水,也许大家都理解!以上我说的不够全面,请大家指正谢谢!
所谓的“五保”政策,是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很好地解决了孤寡老人的吃、穿、医、住和葬的问题。
那么,孤寡老人的吃、穿、医、住和葬的问题是由谁来解决的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查阅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一般来说,五保户的“五保”问题应当由村集体进行解决,倘若村集体没有能力进行解决,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解决。由此可见,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成了五保户晚年的赡养人。既然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成了五保户晚年的赡养人,那么,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五保户死后留下的鱼塘则应归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其妹妹是无权继承的。
其实,在我们村就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有一个姓赵的老人无儿无女,是个五保户。在这个老人生前,种了两亩果园。当老人去世以后,其出嫁的妹妹站了出来,非要继承哥哥的果园不可。但村委会认为:赵姓老人从60岁开始,其衣食住行全靠村委会供养,包括老人生病住院,村委会都花费了十数万元。而其妹妹丝毫没有帮助过哥哥,没有尽过任何义务,因此,是没有继承权的。后来,其妹妹不认同村委会的说法,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支持了村委会的主张,其妹妹以败诉而告终。因此,一定要牢记“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个理,倘若妹妹想继承哥哥的遗产,那么,就别让哥哥成为五保户,靠村集体过活。自己在哥哥晚年时竭尽全力进行照顾,让哥哥也能够安享晚年,那么,自己就能够继承哥哥的遗产了。
在一些农村,有些人在自己要“吃亏”的时候,会躲得远远的;当自己要“占便宜”的时候,会“勇敢地”站出来。其实,自己应该仔细想想自己这么做究竟对不对。当自己想清楚了之后,自己就会释然。
好啦!就说这么多吧!总而言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当自己没有尽到义务时别在渴望权利,否则,自己就会成了“贪婪”的代名词。
这个问题很简单,首先要看这个五保户是散居五保还是集中供养的,其次是修建鱼塘时妹妹是否与哥哥一起居住。如果是散居五保而且鱼塘是在她妹妹出嫁前修建的,而且他妹妹在他存活期间尽到照顾日常生活义务他妹妹应该继承,因为散居五保户如果有亲人并且一直在照顾着他的日常生活和患病到死后丧葬处理的他的遗产理应由亲属继承。
如果是集中供养的就视为没有亲戚和直系亲属,既使有亲属也是放弃了对他的照顾所以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自入住敬老院之日起他的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山林鱼塘筹备都应该归属敬老院所有。从此他的一切生活费用包括医疗费和丧葬费都由敬老院负责了。所以五保老人去世后的一切财产自然归属了敬老院,他们一切亲属都无权继承。
看了大家的回答,我有一种想回答的冲动。因为这种情况在农村经常发生,村委会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处理比较合理。大家的回答都不全面、具体。
具体的处理方案要从四个方面来考虑。
1: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的时候,看其妹妹是否出嫁,如果没有出嫁,其妹妹的责任田肯定和五保户分在一起。在妹妹出嫁以后、责任田是否还在一起,有没有划转。如果划转了,那么妹妹就没有继续承包的权利,如果没有划转,那么妹妹的责任田应当还和哥哥的责任田在一个承包合同中。则村委会在转包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其妹妹承包。但还不能做最后的决定。这只是一个方面的考虑。
2:妹妹出嫁以后、户口是否转走。现在农村,出嫁多年,由于长期外出打工,户口仍在娘家的情况很普遍。如果没有转走,村里就无权收回。如果转走了,则妹妹不能继承。交由村委会处理。
3:妹妹如果嫁在村内,户口没有出村。而且出嫁后,在婆家也没有补田,那么就看婆家是什么情况来决定。如果人多田少,则应当优先考虑妹妹,如果人少田多,则不能再考虑转包给妹妹了。如果妹妹户口不在本村,那么不管什么情况,妹妹都不能继承。
4:如果村里没有委托五保户的近亲照顾。而是五保户自己单独生活,村里代管,或者在福利院养老,那么,五保户死后,责任田村里无条件收回。如果村里委托五保户的近亲照顾,一起生活。则按委托协议办理。
本人觉得不能,首先了解什么是五保户,五保户由省区市县及当地政府一起承担起养老,即然五保户了,说明一切托付政府养老送终,其身下财产为公家所有。鱼塘他是五保户应没能力去经营,即然五保说明衣食得政府承担一切,要是经济好鱼塘收入好,何必入五保,所以五保户不会有各种私有财产。如果他妹妹要继承鱼塘和财产,除非养老送终,否则没有继承权,不能即想五保,又一切全占着,讲不通,若心疼财产充公,你就别入五保让国家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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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的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和民商法两个方面的内容,从题来看首先可以明确是“五保户”的鱼塘妹妹不能继承,为什么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五保户”,我国对五保户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主要是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其次:根据《继承法》,有遗嘱遵从遗嘱,没有遗憾走法定继承程序,继承权的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代位继承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题目来得确定“五保户”去世前有没有确定遗嘱,如果“五保户”去世前有遗嘱遵从遗嘱,如果没有遗嘱那就走法定继承程序,“五保户”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走第二顺位,妹妹于位第二顺位,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五保户”个人财产的权利。
其三:这是题目的关键点,鱼塘的性质,鱼塘不属于个人“五保户”个人财产,是村民集体所有,“五保户”只享有经营权,对鱼塘的所有权“五保户”无权处分,五保户过世后,村集体有权利收回经营权,重新发包。
综上所述,“五保户”死后,妹妹并不能继承鱼塘,以上分享希望对您有用,我是三农致富英雄会,关注我,分享更多精彩创业故事。